本报北京12月28日讯根据近日对北京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调查结果显示:六成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款。
近来,随着国家扩大内需,鼓励投资政策的出台,国内经济开始不断升温,从而带动了房产租赁市场的发展。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,生产经营用房的卖方市场潜力巨大,房源供不应求。在这些“供应商”中,相当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。根据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12%的税率缴纳房产税。
然而,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纳税意识淡薄,逃避纳税义务的事情时有发生。一些单位忽视了税法的严肃性,认为自己与税务机关一样,都是“吃皇粮”的,抱着侥幸心理,逃避纳税。某个多年来一直有房屋出租的事业单位主管财务的女士一语道破“天机”:“上级曾口头要求我们不要与房产使用人签定房屋出租合同,要签合作经营协议。因为如果是出租,就要向税务局交租金收入12%的房产税,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交10%的事业发展金。”
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虽然在客观上活跃了房地产租赁市场,但同时税务部门也提醒这些“吃皇粮”的单位,在取得房屋租金收入时,纳税没商量。